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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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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6号)

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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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本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的科学研究项目。

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产业创新、经济分析、重大任务,以及软科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等范畴。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布局、评估和监管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软科学研究项目特点,建立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

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和监督职责,推动项目顺利执行。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遵循“项目课题与战略部署相衔接、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相衔接、管理规范与简明高效相衔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软科学研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课题、申报要求等事项。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以不定期编制和发布软科学研究项目专题性指南。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政策方针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定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以满足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根据研究内容、研究深度、研究任务量等,划分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包括政策措施、决策咨询、专项研究等;重点课题包括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集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软科学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本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且同时承担在研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当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在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申报安排项目支出的研究项目的申报不予受理。

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非本市研究机构开展软科学课题研究合作。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妥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如与非本市研究机构合作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项目申请单位还可以提交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推荐材料,以及过往的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课题等反应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研究水平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组织开展审查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且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和考察工作。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方法、研究路线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申请单位的支撑保障能力,项目负责人的研究经历、研究基础和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等方面。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考察结果,按照立项原则提出拟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10日。公示期过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发立项文件。

项目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研究人员、预期成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承担单位对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可以不按科目编制预算。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仅用于软科学研究活动。

经费管理其他事项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梯次资助。一般课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重点课题资助额度大于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国家和省及其相关部门布置的重大软科学研究任务、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软科学研究课题,最高资助额度为200万元。

国家和省及其相关部门布置的重大软科学研究任务、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软科学研究课题,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内外研究机构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后六个月内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或者未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管理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性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府依法或者按合同享有软科学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

软科学研究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需注明本市软科学研究资助和项目编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成果应当以公开发表、出版发行或者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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