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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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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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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等高水平重大科技项目,省财政专项设立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药物筛选和评价、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广东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广东的配套项目;
  (六)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在广东境内实施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的方式。项目预算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其他费用: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有关单位为管理重大科技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评审、招标、后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使用。
  (二)项目费:是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此项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使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广东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地方财政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配套经费;
  (六)省财政厅、科技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属省属单位的,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推荐。属市县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推荐;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同行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及科技发展战略专家)对项目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评审和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和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审定支持项目及其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或中标通知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省属单位的,直接拨付到省级有关部门;属市县项目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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